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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6 点击数: 1918

海科工商信规〔2020〕1号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科技创新科(联系人:吴霆宇,联系电话:89088607)反映。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2日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19〕3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号)和我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区科技计划并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计划项目中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监督管理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区内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科普活动和医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评估机制,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组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议和咨询。 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服务机构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海珠区内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区科技计划项目可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相关权利义务由承担单位自行协商分配。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区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评审专家是参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评审立项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对申请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项目,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进行论证;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相关工作流程完成项目的初审复审,形成拟立项名单按流程报请审定;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下达立项通知; 

(六)对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七)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拨款申请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其向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经区委、区政府及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印发部门同意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另行制定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海珠区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科学价值;属企业申请的,申报项目应当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申报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 

(六)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项目承担单位为两家及以上,项目申报时应提交合作协议,明确主承担单位,负责对接项目申报具体事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海珠区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上年度税务缴税凭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企业自筹资金承诺函原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七)合作协议复印件(项目承担单位为两家及以上时提供); 

(八)知识产权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以及国家、广东省或广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申请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还需要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状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十)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拨付方式,首期拨付项目经费的60%,余下40%部分由承担单位先行垫支,在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给予拨付。其中,项目经费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予以拨付。如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拨款申请材料后,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立项文件按照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费用。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外协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人员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事业单位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在劳务费/人员费中列支。项目组成员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其人员费可从劳务费/人员费开支,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并严格按照本章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劳务费/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和海珠区实际执行。 

9.其他直接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如技术引进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发生的支出,间接费用的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列支。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按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三)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组织项目实施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的考核管理;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 

(六)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科技统计调查表;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变更,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中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应终止项目并退回已拨付的区科技项目经费。 

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变更项目合同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中止项目实施或撤销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对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服务机构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用材料审核验收或者会议评审验收方式。 

材料审核验收是指项目验收组成员经过审阅项目验收材料、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会议评审验收是指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现场考察、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服务机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审计; 

(三)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如到期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及项目合同 

(二)海珠区项目结题验收资料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及技术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项目新增经费到位及使用明细表(同时提供项目相关帐页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七)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八)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使用证明文件; 

(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 

(十)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十一)可以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规定目标和任务为80%以下的;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经费不落实; 

(六)未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通过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通过验收”结论;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则项目作终止处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不通过验收”的验收结论。区科技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费进行审查,收回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申请验收的项目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或广州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及立项评审专家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拟立项项目、拟终止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将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行政管理部门的以上跟踪监督管理行为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人社局建立科技研发单位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实施或者验收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区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反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主管单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原《广州市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信〔201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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