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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2058

增农规字20202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528

 

 

 

 

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增城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扶持力度,做强富民兴村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兴旺,规范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粤农农规〔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创建或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增城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产业园产业项目建设的扶持资金。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主体是指在产业园范围内注册并承担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经营主体是指在产业园范围内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二章  扶持资金与扶持方向

第三条  扶持标准。对上级批准建设的产业园,区级财政分别按照国家级每个10000万元、省级每个5000万元、市级每个3000万元的标准安排产业园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原则用于扶持产业融合、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农业品牌等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可综合采取项目补助、惠农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农业项目,可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补助。

第五条  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正面清单):

(一)规划咨询,主要指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产业园总体规划、建设方案,以及开展项目咨询等;

(二)生产设施,主要指建设主导产业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设备。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内主导产业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设施配套、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优先支持5G设备设施建设。

(四)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五)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主要指主导产业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专家团队服务等方面。对产业园实施主体和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新品种通过广东省、国家品种审定,每个审定品种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农业品牌,主要指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和打造地方特色区域公用品牌等。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产业园实施主体和经营主体,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产业园实施主体和经营主体,按照广州市相关政策奖励标准一次性按1:1进行配套奖励。

(七)贷款贴息,主要指对产业园实施主体的主导产业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利息扶持,并以此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园建设。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每个企业最高贴息限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限定在3周年以内,贷款贴息合同生效视为资金已使用。已取得农业龙头企业和“菜篮子”贷款贴息的实施主体不得重复享受产业园贷款贴息。

第六条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负面清单):

(一)建设楼堂馆所;

(二)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

(三)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四)其他与创建产业园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及要求

第七条  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产业园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产业项目的组织申报、绩效设置、初步审核等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实施主体产业项目申报,会同属地镇街做好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审核等相关工作,将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产业园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和产业园目标任务,围绕补短板、强弱项,做好年度产业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收集申报依据、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方案,将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产业园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产业园产业项目库,对实施主体报送入库的产业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统一管理,并对实施主体申报的产业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园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上报的产业项目计划,结合产业园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绩效考核要求,对上报项目计划进行评估、审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产业园产业扶持项目计划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产业园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鼓励区各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入支持产业园基础建设,企业自筹资金与区级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财政资金比例达到2:1以上。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划拨项目扶持资金,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进度将请款资料提交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政府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划拨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产业项目扶持资金按二期拨付。建设进度达50%后可拨付不超过50%的财政资金;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专家验收,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验收结果拨付剩余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施主体须设立产业园建设项目资金专账。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均可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只可选择享受一种,不可重复申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台账制度。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台账”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台账,以备检查。

(二)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建立财政资金使用台账,并于每月30日前统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实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本辖区当年度专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四)实行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审计制度。将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事项纳入区重点审计工作内容,由区审计部门每年进行跟踪审计。

(五)产业园扶持建设项目验收后,应制作信息铭牌,安装标志在显眼处,以供各级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产业园产业项目计划编制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实施主体同时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产业园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指导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区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财政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资金,并在全区产业园建设范围内通报。被取消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园建设项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因不可抗因素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应在正式下达项目资金之日起2年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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