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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1769

科工信字﹝2018﹞123号 
                                            关于印发增城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有关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增城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增城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业经2届2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一届〔2018〕第28次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增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9日 
                                                  增城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增城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投资企业在我区集聚,发挥资本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推动我区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增城区人民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以参股子基金的方式,投资新经济、新动能产业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4亿元,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六条区财政局安排首期出资,往后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安排后续出资。若引导基金的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当期基金规模的60%,则区财政局顺延安排后续出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经济、新动能项目,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但政府相关部门不参与基金的具体运作,不指定具体项目。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相关部门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科学决策。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遵循专业细致的决策原则,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投资等决定以科学合理、程序优化为准绳。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八条成立增城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管理职责。管理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科工信局和区财政局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经科信局、区发改金融局、区商务局、南粤基金等有关部门或企业各一名分管领导任组员。
管理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主管机构,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增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遴选结果;
(五)根据投资运作情况调整引导基金规模;
(六)审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市场化退出方案;
(七)监督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执行管理小组决议;
(八)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管理小组下设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工信局,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管理小组工作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承办引导基金管理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广州南粤基金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本办法中简称为“南粤基金”或“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管理小组的决议;
(二)负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遴选。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受理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申报,在对拟投资的子基金或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和投资分析后,由评审会对引导基金设立或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结果上报管理小组审定;
(三)管理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引导基金对所投资子基金行使投资人权利;
(四)向管理小组上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管理小组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南粤基金可以按协议代表引导基金办理退出子基金的相关手续;
(六)负责完成引导基金对子基金非市场化方式的退出;
(七)协调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八)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九)承办管理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参股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运作方式,包括通过参股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在增城区发起设立子基金;或者通过增资、受让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方式参股投资已经成立的新经济、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二条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南粤基金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投资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注册地。新设的子基金应在增城区内注册;通过增资、受让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方式参股投资已经成立的新经济、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需将注册地迁至增城区内。
(二)基金规模。引导基金投资单个子基金的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若超出该限制,需提请区政府另行审定。
(三)基金投向。引导基金投资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动能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1.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新能源汽车。
2.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服务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健康产业。
3.广州制造2025。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
4.其他方向。数字经济、大数据;超视堺新型显示项目有关半导体、电子及信息通信、精细化工及功能性材料、精密机械及光学仪器等上游产业,以及智能家居、医疗、工业互联网等下游产业。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少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引导基金的到期期限。其中,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增城区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金额。
(五)项目投资期限。子基金需在自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子基金的股权后的3年内完成项目投资,且项目退出时间需早于子基金的到期期限。
(六)委托管理。子基金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七)设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作。
(八)出资时间。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同比例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实缴资金分期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九)平层结构。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四条子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三)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无负面信息,未被列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异常机构名单;
(五)接受南粤基金涉及投资运作的质询,并根据需要向南粤基金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应当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子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向引导基金书面报告(具体报备工作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南粤基金提交)。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子基金完成项目投资事项后1个月内向南粤基金进行项目备案,南粤基金每半年将统计报表提交管理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南粤基金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在每年4月前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南粤基金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四章引导基金申请和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
第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小组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料、申报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分析。
(三)评审会评审。引导基金实行评审委员会制度评审,评审会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投资分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方案进行评审,申报方案需评审会全体评审人员五分之四通过方能上报管理小组决策。评审会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共同组成。评审会共五席,其中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占三席,区科工信局或其指定的外部专家、区财政局或其指定的外部专家各占一席。
(四)管理小组决策。管理小组对经评审会评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结果进行决策,子基金管理机构需经管理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最终入选。
(五)社会公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管理小组决策通过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第十九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其他投资人(合伙人,下同)已初步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子基金所有投资人均以合法的资金认缴出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机构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单个自然人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子基金投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投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须在3年内到位。
(三)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四)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新经济、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或受让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产品备案,且开始投资运作;
(二)投资基金全体投资人首期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第二十一条已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子基金规模的60%,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继续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
第五章参股子基金投资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子基金的退出时机进行考察,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再退出。
第六章激励惩罚机制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支付:
(一)南粤基金年度管理费,按其所管理的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核定,按年支付,每年从引导基金提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子基金章程约定提取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参照子基金的实缴出资规模的1-2%确定,管理费用由子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子基金的股权后退出,子基金其他投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占有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时定价如下:
(一)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计算公式:转让价格=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期限。
(二)引导基金投入在3年以上不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认,计算公式:转让价格=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期限。
(三)引导基金投入超过5年的,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时,按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及退出税收、子基金管理机构正常奖励部分(不含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等各项费用,本条下同)的20%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以适当让利。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时,根据子基金投资于增城区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比例(下简称“投资比例”),引导基金可将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后的该参股子基金增值收益(下简称“剩余利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具体如下:
(一)投资比例在100%-120%(含)的,将剩余利润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二)投资比例在120%-150%(含)的,将剩余利润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三)投资比例在150%-200%(含)的,将剩余利润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四)投资比例超过200%的,将所有剩余利润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投资在增城区内注册企业的比例不能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00%。若子基金在自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子基金股权后的3年内,投资于增城区内注册企业的比例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00%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并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退回全部出资金额;
(二)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共计向引导基金支付以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同期定期存款利率×2×期限;
(三)有权永久性取消该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增城区产业引导基金的资格;
(四)有权向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该子基金管理机构列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失信名单。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应与其他投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应对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做合规性审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投资人同意,有权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子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参股子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一)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参股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投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二)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比例清偿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由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引导基金作为投资人,有权委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享有查阅子基金档案文件、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等权利,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产业投资领域或禁止从事业务、或者违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事项,观察员有权向子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否决意见。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导基金所参股子基金资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八章引导基金监督
第三十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小组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以前年度引导基金运作及引导基金托管等情况书面报告引导基金管理小组。主要包括:
(一)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经审计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财务报告;
(四)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不尽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引导基金管理小组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进行合理说明。不按要求整改完善或连续两次不能合理说明的,引导基金管理小组有权更换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相关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届满前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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