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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2 点击数: 1637

云府办规〔2021〕5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资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民科园管委会、区税务局:

《广州市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4日   

                                                                                                                   

 

广州市白云区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白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优质企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企业:

(一)白云区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四上”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

(二)新迁入白云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

上述企业均应符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对拟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并按照其成功上市后的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施分阶段给予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扶持措施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扶持资金。

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及其他顾问协议等)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

2.拟上市企业完成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工作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

3.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并取得受理复函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扶持资金;

4.拟上市企业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200万元扶持资金,并按照其成功上市后的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100万元扶持资金。境外上市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  对新迁入白云区的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一)对新迁入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迁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200万元扶持资金。新迁入的境内上市企业迁入白云区满一个完整统计年度的,按照其下一年度对白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迁入的境外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团队100万元扶持资金。境外上市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第五条  获得本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服务和政策:

(一)区各相关部门、镇街定期召开区企业上市工作会议,提供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依法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加快上市步伐。

(二)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类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地方贷款贴息优惠等。

(三)鼓励企业依法积极参与公共建设项目投融资、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扶持资金:

(一)区发展改革局每年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企业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站提出申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材料清单以当年度政务服务网站操作指南为准。

(二)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各镇街、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民科园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区发展改革局将经审核后的企业名单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的扶持资金发放方案,按相关程序进行扶持资金拨付。

第七条  获得本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出现撤回上市申报材料、终止与辅导保荐中介机构合同等终止上市的行为,应当于终止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已领取的上市扶持资金。

第八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时可以享受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团队名单由企业确定并提供,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规定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府办规〔20211规定的“1+4+N”政策体系,未尽事宜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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