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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2 点击数: 1229

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5号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工作,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1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广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行动计划(2020-2022年)》(穗金融〔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上市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加快构建支持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章 建立后备企业梯度培育库

  第三条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根据各层次资本市场不同要求,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梯度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重点对“四上”企业、市场前景好、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业,以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等中小企业进行摸底和筛查,综合分析企业上市意愿、财务数据、创新能力等情况,按照潜在辅导层、重点培育层、精准支持层三个梯度充实后备企业库:

(一)潜在辅导层。符合我区重点产业规划,企业市场估值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具备独角兽、未来独角兽、专精特新、“四上”企业、我区产业政策入库企业等至少一项资质。

(二)重点培育层。企业市场估值、主要经济指标对照目标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标准的50%参考。

(三)精准支持层。企业市场估值、主要经济指标基本达到目标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标准。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备企业,按照未挂牌、挂牌基础层、挂牌创新层三个梯度分别对应潜在辅导层、重点培育层、精准支持层三个梯度纳入培育库。

第三章 挂牌上市服务支持

第四条 联合保荐机构、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机构、商业银行、龙头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构建“上市辅导+资源对接+政府服务”的综合性辅导服务体系,为培育库企业上市提供精准、务实、高效的十大服务保障措施。

(一)对潜在辅导层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政策宣讲和知识培训,提升企业家资本市场意识,保障企业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规

范运作、诚信经营,尽快达到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

(二)对重点培育层企业提供证券发行、投资、法务、审计、资产评估、风控等专业辅导,开展“走进交易所”、“走进上市公司”等活动,保障企业规范上市工作,前瞻谋划上市路线图。

(三)对精准支持层企业提供“一对一”专属服务,保障企业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做好上市发行审核安排,加快上市步伐。

(四)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示范效应和放大作用,对培育库企业中符合数字经济人才创业企业的人才项目进行政策性股权投资,协助培育库企业对接投资机构,保障企业获得融资支持。

(五)对培育库企业提供银企对接服务,完善“用心办”企业服务平台,鼓励银行为企业上市提供定制化信贷服务方案,保障银企对接渠道畅通。

(六)协助培育库企业对接上市公司、链长企业、龙头企业,开展资源对接活动,保障企业拓展业务做大做强,尽快达到上市标准。

(七)加强对培育库企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防控指导和管理,保障企业避免出现生产经营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大对培育库企业的“暖企”行动,解决企业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场地设施、用水用电、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上市发展的顺利推进。

(九)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培育库企业上市涉及的社保、土地、环评、税收、信用评级等问题予以高效办理。

(十)为申报上市的培育库企业研究解决券商内核、交易所和证监部门审核反馈的有关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保障企业及时办理无重大违法违规的守法情况证明。

第四章 挂牌上市资金扶持

第五条 实施分类分阶段资金奖励

(一)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培育库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次调层至创新层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功完成北交所发行上市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北交所上市企业成功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转板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其他扶持政策。

(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已在广东省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沪深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实际经营主体注册在海珠区的企业完成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四)从广州市以外地区迁入本区的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广州市以外地区迁入本区的在沪深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获得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资金且符合海珠区重点发展产业类别的企业,其获得的奖励资金额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中取得资金总额上限的限制。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奖励。本条第(四)项广州市外迁入我区上市企业的上市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章附则第十条限制。

第六条 提供上市计划资金扶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在广东省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培育库企业,根据其在海珠区的商业银行贷款产生并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从完成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当年起连续2年每年按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每年每家企业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租金和房费补贴:对已在广东省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培育库企业租用自用或使用自有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宿舍)的,给予租金或房费补贴。

1.租金补贴: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自完成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当年起连续2年,按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房费补贴:使用自有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房费补贴。

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期限不超过2年,房费补贴每家企业最多享受一次;同时符合租金和房费补贴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补贴,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第七条 实行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一)鼓励企业将在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

(二)为培育库企业人才申报、人才引进、人才绿卡提供专人政策指导、绿色通道服务。对符合人口调控管理政策的上市企业,依法统筹协调重点人才入户、子女入学、人才公寓、人才绿卡等政策。

第五章  上市公司发展扶持

第八条 促进上市募投项目落地。联合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上市企业提供发展规划、转型升级、再融资等服务,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做强主业。加强上市募集资金在区内落地转化,为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搭建对接平台,支持募投项目落地产生效益。

第九条 培育上市公司产业集群。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并购,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产融发展模式,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开展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鼓励优质资产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实现证券化,增加经营效益。强化产业配套链、信息技术链和金融服务链等基础配套建设,发挥上市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加快形成上市公司与配套企业联动发展格局,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新三板”挂牌、调层至创新层、在北交所上市、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在沪深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广州市以外地区迁入本区等时间节点,均需发生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按自愿原则提交申请材料和具体补贴方案,补贴名额和单个名额的补贴额度由企业自行核定。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单个企业每年取得本区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海珠区发展综合效益贡献的70%,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海发改规〔2019〕3号)中《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内容不再适用;本办法实施前已申报或已获得《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海发改规〔2019〕3号)关于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时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1日印发

 

科技创新政策咨询:谢光坤 (高级经济师、高级科技咨询师、广东创业导师、高企培育导师)  13711229592(微信)、020-81309552、邮箱:10790179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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