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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数: 1800

荔府办〔2017〕72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日

(联系人:罗宇峰,联系电话:020—81599233)

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区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的有关要求,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粤府办〔201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荔湾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荔湾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区登记注册,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区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区政府批准,每次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纪委、发改局、财政局、科工信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建设局、农业农村和税务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区分局有关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审定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审定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核定,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八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资质;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济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务征收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面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国家、省、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及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三)资格确认。
    根据申报材料,秘书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材料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以1:1.5的比例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并表决,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同时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区政府集中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每年区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开展区长质量奖所需的专项资金(包含专家评审、宣传、培训、奖励(资助)等经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十八条  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提升。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 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辖区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关于印发荔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荔府办〔201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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